7日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获悉,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公布9个时间表,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这9个时间表来自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日前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分别是:
——2009年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在2010年底前必须完成,否则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从2009年起,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从业人员是否达到从业条件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条件。
——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提交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在2009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重点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管理部门要统筹规划并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建设工作。
——在2009年底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都要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
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旨在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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